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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提供虚假证据 触犯刑事虚假诉讼罪

  发布时间:2017-12-01 12:02:03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高某用王某欠其人民币50,000.00元欠条作为证据,向讷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偿还欠款。法庭上,被告王某辩称:原来确实是向原告借过50,000.00元钱,但是已经还清,而且把借据拿回来了,且原告高某在借据上标明“账已付清,高某”。同时提供了齐祥宇司鉴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高某归还的欠条。

    经讷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别,被告人王某提供的欠条系临摹件,原来当时王某偿还原告高某起诉的欠款时,高某用原始欠条临摹的虚假欠条交给王某,将真实欠条保留后用于诉讼使用。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该起案件中,高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经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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