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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耐心促和解 6.5万执行款当即履行

  发布时间:2017-12-01 12:03:04



    11月30日,讷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执行人蒋某当场支付6.5万元执行款。

    被告胡某向原告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赊购农机,价款为5.8万元,双方达成书面欠据,约定还款日期不超过2015年12月30日,逾期不还将从欠款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并由被告孟某、蒋某担保。欠款期间,原告多次向胡某索要,胡某拒不偿还,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能偿还货款,原告遂将被告人起诉至法院。讷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依法判决被告胡某给付原告货款5.8万元及其利息,被告孟某、蒋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被告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胡某下落不明,二担保人对履行义务非常抵触,且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立即对三名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三名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办案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孟某常年在外打工,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蒋某在家居住,于是向被执行人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办案人员发现被执行人蒋某带有明显的不甘情绪,认为自己没有欠货款,也没有使用过农机具,胡某没有如约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是他的责任,觉得自己是被“冤枉”的。办案人员向被执行人蒋某告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并对担保的责任进行耐心细致的讲解,告知蒋某偿还该笔欠款后享有向胡某依法追偿的权利。同时告知蒋某事情的严重性,如果拒不履行生效裁定,法院会依法对其进行拘留处理,将他纳入失信黑名单之中,到时他的子女上学,去银行贷款等金融行为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办案人员反复做思想工作,经过2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被办案人员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所打动,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将执行款6.5万元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此案执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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