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姚某(姚某某之子)与被害人谷某某系邻居,二人因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遂生杀念。2000年6月15日8时30分许,姚某持刀刺潜入谷某某家,姚某将谷某某及其哥哥谷淑某刺伤,造成谷某某死亡,谷淑某重伤。2001年12月18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姚某的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某某、谷淑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姚某属限定责任能力,应由姚某的监护人姚某某进行赔偿,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姚某某赔偿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62元;赔偿谷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542元。此判决送达后,姚某、姚某某均不服,分别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姚某、姚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根据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该案由讷河市人民法院执行。但姚某某通过虚假买卖合同将名下房屋以低于市场价格转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讷河市人民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到姚某某名下。经拍卖,将该房屋拍卖给任某某,并过户到任某某名下,讷河市人民法院强迁了被执行人姚某某的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谷淑某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谷淑某丈夫),姚某某将房屋侵占,任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姚某某返还房屋,讷河法院判决姚某某返还给任某某房屋,进入执行程序后,2010年4月21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向姚某某发出强迁公告,姚某某仍拒绝履行。并多次进京上访,迫于信访压力,法院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任某某申请恢复执行, 2014年7月17日,讷河市人民向姚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姚某某明确表示不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继续执行。
因姚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5年11月11日,姚某某将房屋以人民币17万元返还任某某。2016年2月3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对姚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将名下房产恶意转卖,并拒不迁出致使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姚某某属初次犯罪,无前科劣迹,且给付任某某执行款人民币17万元,取得任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姚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被告人姚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姚某某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交付房产,但其不仅拒绝、阻碍执行,甚至将房屋低价转卖,恢复之后又拒不迁出,直接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更甚的是姚某某多次进京上访,以此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导致人民法院迫于信访压力不得不在信访的高压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姚某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