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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将法院已查封的房屋抵押,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8-07-14 10:44:43


    (一)基本案情

    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讷河市人民法院以[2012]讷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给付张某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08 367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拒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将李某某位于讷河市天润小区3号楼4单元402室楼房予以查封。李某某明知该楼房被查封,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将房屋交付申请人抵偿债务,为达到拒不执行判决的目的,在该楼房产权证办下来之后,于2013年10月23日,以该楼房抵押,向第三人冯某借款人民币170 000元。李某某明知该楼房以作抵押,故意于2014年2月18日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抵押楼房给执行申请人张某,致使法院判决无法继续执行。

    因李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在天津市津南区天津大道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1月2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对李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将人民法院已查封的房屋多次抵押,在成功欺骗申请执行人后,又潜逃至外地,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擅自将法院已查封的房屋进行抵押,转移财产,并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申请执行人信任,之后逃往外地,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李某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任何抱有侥幸心理的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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