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上午9点整,讷河市人民法院在五楼会议室召开关于讷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以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为当事人的涉拆迁、建设工程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三年审理的以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为案件当事人的涉拆迁、建设工程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高速攀升,而民事案件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人民法治意识逐渐提高,讷河法院承受着空前巨大的审判压力,尤其是以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为当事人的涉拆迁、建设工程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受案数量逐年递增,且案件比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甚至发生信访事件。今特邀请我市多家机关代表、事业单位代表以及电视台记者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
在讷河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讷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多起涉拆迁、建设工程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对加强行政监督与惩治措施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此次新闻发布会的目的也是督促开发单位、建设单位在政府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要依法开发、建设,诚信经营,同时也要求政府行政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力度与惩治措施,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司及个人进行有效的行政处罚,进一步督促开发单位、建设单位规范诚信经营。
下面是讷河市人民法院近三年审理的以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为案件当事人的涉拆迁、建设工程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2016年我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7件、审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14件、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6件,共计57件。 2017年我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33件、审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33件、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0件,共计96件。2018年我院截止到10月份为止共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68件、审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16件、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2件,共计126件。
从数字上可以看出该三类案件上升的速度之快,讷河市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进行深入调研,针对在案件中发现的一些情况,结合我市房屋拆迁的现状及法律规定,发现如下问题,并针对问题给出了较具体可行的操作方案:
一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房屋拆迁时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进行严格审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合同约定要明确、具体,防止出现文字理解有歧义的情况。
二是回迁工作宣传及信息公开不及时。应加强回迁工作的透明度,相关部门在拆迁前应严格依照程序发出公告,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同时严格禁止违法的新增、添设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区域进行详细调查,禁止因被动迁区域的不动产添置而引起的不公平的拆迁补贴,避免引起被拆迁人的攀比心理,严格按照我市棚户区改造等文件的规定,有序的进行“拆一补一”回迁安置,控制当前回迁中存在的“多补才迁”的乱象。
三是无资质或不符合相关资质的人挂靠相关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房屋开发建设。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应当严格审查开发单位的开发建设资质,禁止非法挂靠,如发现违法挂靠对挂靠单位及个人进行“黑名单”等市场准入方面的相关处理,避免引起群体访、越级访等信访事件。
四是征收办等单位在实施拆迁征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收取开发建设单位的保证金,在拆迁单位给被拆迁人造成实际损失时,予以赔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施工前后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变更,导致以图纸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导致的诉讼案件。房屋建设的规划或变更在房屋拆迁合同签订前做好,进行施工的设计图纸,一定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进行备案,原则上禁止在施工图纸定稿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变更图纸施工或变更建筑物结构。防止先拆迁后规划设计的情形出现,避免在回迁时因建筑物结构的改变而引起的履行拆迁合同出现困难。
六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征收办、房产、土地、规划等部门备案登记,在房屋竣工后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时,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办理网签、抵押等行为,查证房屋是否为回迁安置房屋,有效的保护回迁人的合法权益。
城镇化建设,意为民生,不能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损害人民的利益,当然,在拆迁、建设及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涉及的因素还有很多,需立足我市的基本情况,从实际出发,从源头入手,在依据法律规定,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拆迁政策,加大宣传力度,使拆迁政策深入民心,进行公开透明的拆迁。进一步加强规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拆迁人的资质及相关审批手续,使我市房屋拆迁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讷河市人民法院会不遗余力的为我市发展的大局提供法律服务,为建设和谐美丽讷河而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