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7日上午9时30分,因部分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讷河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张雷、张某某寻衅滋事,张雷、张某某等六人聚众斗殴一案。六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中三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此次庭审分为三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最后陈述。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方面分别作出了表述。
控方指控被告人张雷、张某某二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又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洪彬、郭振男、王某某、贾某某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被告人张雷、张某某等六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张雷等六人的辩护人与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
经过庭审各个阶段,案件事实进一步查清,在最后的法庭陈述中,被告人张雷等六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从法院的判决。法庭将择期依法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