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信访平台 党建专栏 预决算公开 法治中国行 党史教育 教育整顿

 

讷河市关于失信被执行人 联合惩戒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11 11:00:41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措施,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或由申请人申请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列惩戒措施中需要核对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由惩戒实施单位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或人民法院中的执行流程管理系统中予以查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及其管理。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持有本市暂住证、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栏、官方微信、官方微博、法院电子大屏幕等多种载体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法院实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住址及车辆等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由公安局实施)

    第五条 失信被执行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法院实施)

    第六条 不得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的合同制工作人员。

    本条规定的禁止条件应当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招考公告中予以发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文明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将失信情况作为其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正、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由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第八条 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作为组织推荐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组织部、人大、政协实施)

    第九条 失信被执行人是法人的,不得在银行进行贷款、抵押。(由讷河市银行实施)

    第十条 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包括:乘坐火车、飞机限制;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等6项。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由讷河市各联动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选举自治组织成员时,候选人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时,其前述失信情况应当一并予以介绍。(由讷河市各联动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企业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经营异常目录管理,对人民法院推送的企业失信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第十三条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由人民法院向相关单位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相关单位负责实施。(由国资办及相关联动单位、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由市编办、民政局实施)

    第十五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第十六条 失信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得参加土地管理部门公开组织的土地招拍挂活动。(由国土资源局实施)

    第十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招投标活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第十八条 失信被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由财政局、讷河市各板块、部门实施)

    第十九条 失信被执行人为国家政府机关的,人民法院再将政府机关列入失信后,应当将情况通报上级法院以及省、市政府机关。

    第二十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申请政府性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第二十一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A级信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资格,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予以审慎性参考。(由国税局、地税局实施)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包括实际共有人)是失信被执行人的,申请改善型翻建房屋,一般不予准许,但经鉴定属危房改造的除外。(由讷河市各联动单位实施)

    第二十三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服务。(由旅游局实施)

    第二十四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各类高端高收费民办学校。(由教育局实施)

    第二十五条 失信被执行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信用卡等融资授信时,金融机构应当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由金融办、人民银行讷河支行、银监办实施)

    第二十六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费用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金融办实施)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子女抚养权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一方当事人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将此情形作为确定子女抚养权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法院实施)

    第二十八条 失信被执行人对惩戒措施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惩戒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实施惩戒的部门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第三十条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由办案人屏蔽该失信人员,如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错误需要撤销重新上传的,需上报并重新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