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家种的赤芍
明明可以健康生长
却因隔壁农田喷洒农药
受到损害
更糟糕的是 无法评估损失
看办案法官如何抽丝剥茧 了结此案
基本案情
郑某某在讷河市某乡村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药材赤芍8亩,至2021年已种植第4年,可以收获种子和根茎。2021年6月份,赤芍地西侧赵某承包耕种的玉米因喷洒农药时产生漂移,使郑某某的赤芍受到药害。赵某认可赤芍受到药害,购买并喷洒解药。郑某某自认看到赤芍受到药害叶子变颜色很失望,就没有继续管理药材地,扩大了损害结果。双方就相关赔偿问题争执不下,一纸诉状递交到讷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郑某某申请对于赤芍种子绝产和根部减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因受药害地全部受损,无正常产量对比,该赤芍药材的正常产量在当地相关统计部门没有平均产量数据可参照,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来评估损失。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高永骞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带领办案团队实地探查涉案地块,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赤芍损害原因、损害程度、损害面积、损失数额等相关事实均无证据予以证实,根据现有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吸收“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合理因素,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充分分析郑某某提交的证据,并结合赵某自认等相关事实,确信郑某某主张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能够确认赵某造成赤芍损害事实,赵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能尽快解决双方当事人“心愁”,在合理损失无法直接确定的情况下,办案法官高永骞从其他方面考虑被侵权人的合理损失,因药害导致赤芍成长期减缓,收获时间推迟一年,因此,可以用一年的土地转包费填平赔偿延长一年成长期损失。被侵权人对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赤芍负有管理义务,存在受药害后未保全证据,放弃管理使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办案法官作出依法合理的裁判:由赵某于该案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郑某某损失13,105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收悉判决书。
一份药,能起到根除病痛救人的效果
一桩案,能彰显司法为民服务的理念
虽然本案因“药”产生纠纷,但法治道理亦如一份良药,在每一起案件中,法官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基础上,释法明理,依法裁判,“药”到“病”除,人民群众一定能够感受到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司法为民正能量。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