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讷河市人民法院
龙河法庭庭长林镇海
成功调解一起16年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用实际行动履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
使司法关怀在细微处浸润人民群众的内心
基本案情
2006年,被告白某在原告吴某处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后吴某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讷河市人民法院龙河法庭。
法院审理
龙河法庭立案后,基于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承办法官林镇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进行调解。法官积极向白某释法析理,劝告被告及时兑现还款承诺,同时在了解到白某确实经济困难还是低保户的情况下,努力劝说原告理解被告现在的困境。了解到被告已经73岁高龄,对于偿还债务有着不便之处,在法官林镇海的努力劝说下,白某的儿子答应替父亲还债并当即取现将此笔欠款本金及利息结清,此案圆满结束。
法官说法
敬老慈幼,是人立身之本,也是法律所倡导的;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对未成年子女承担养育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对父母予以关心关爱,本案被告的儿子就承担了社会责任,为父亲偿还了债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