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墙你知道拐弯了
司法拘留通知下达了
你知道后悔了
早知今日 何必当初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9日21时许,赵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后,赵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又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客车相撞,造成了三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讷河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已经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修复,赵某对保险公司不予给付的费用诉至讷河市人民法院,要求赵某某对这部分费用进行理赔。
法院判决
案件受理后,于晓庆法官负责审理此案件。在送达过程中,电话通知赵某某收取传票、起诉状等文书,被告表示拒绝收取,于法官将文书按照其所提供的地址进行了邮寄。邮寄送达虽然成功,但是为了让被告能出庭应诉,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临近开庭前,于晓庆法官与其联络,希望其能参加庭审,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但是赵某某明确表示不会配合,也不会参加庭审。最后按照相关规定,法庭缺席审理了此案件,庭审结束后,于晓庆法官本着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想法,再次与赵某某进行电话沟通,并在电话中询问赵某某是否可以进行调解,这更有利于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但是在电话中,赵某某明确表示不能进行调解,于晓庆法官只能依法判决。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办案人与赵某某进行了电话沟通,通知赵某某到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多次沟通后,赵某某于3月21日来到讷河法院执行局,执行办案人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文书,赵某某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执行办案人要求其立即履行给付执行款4024.40元,赵某某态度蛮横明确表示不予履行。根据被执行人赵某某行为及意思表示,合议庭合议决定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天,罚款500.00元的处罚,在对赵某某宣读司法拘留及罚款决定后,赵某某大声喊叫:“我要见于晓庆法官,我交钱”,并主动向法院具结悔过,书写了具结悔过书,同时全额交付了执行款及罚款,该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再次合议后决定对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执行办案人有话说
本案是一起责任纠纷案件
但被告拒不执行判决
不交付罚金
不配合工作
遵法与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规避执行 躲避执行是对法律权威的挑衅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
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