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了要定期支付补贴款
谁知过后就变卦
有的钱 不该你拿的一点也不能拿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5年2月22日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原告将自家的口粮30亩转包给了被告。合同约定从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乙方即被告在经营期间国家的相关补贴归甲方所有,双方当即付清转包费共计81000.00元。可是从2016年至2021年,被告从未将大豆种植补贴款付给原告,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大豆补贴款。
法院审理
经过深入调查和了解,承办法官于晓庆弄清了事情的原委,耐心细致的做原被告双方的思想工作,倾心调解,承办法官从普法的方式入手,讲法、解法、耐心和原被告分别进行交流沟通、释法明理,与被告一一说明利害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原被告握手言和,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此案以申请撤诉结案,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极大的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至此,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案件被成功化解,办案法官于晓庆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秉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设身处地为双方当事人着想,传递司法温度,高效化解矛盾,彰显司法温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