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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丨当事人不在本地 法官线上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2-04-08 14:43:20



    双方当事人均不在本地

    外出打工

    看承办法官如何利用

    现代通讯技术

    完善民事诉讼案件

    繁简分流制度机制

    案情回顾

    张某诉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外出打工,陆某亦外出打工。本案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双方矛盾较小,为加快案件审理进度,确认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承办法官采用微信的方式进行多次调解。建立微信群,双方利用群视频、语音、文字等方式充分对话、协商。在确定双方调解意见后,利用微信方式向双方发送调解协议,当事人在微信中予以确认调解意见,并当即部分履行。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微信送达。本案审理过程中全程利用微信方式进行,即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又能促使当事人充分协商,促使本案圆满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承办法官有话说

    调解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式。矛盾纠纷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对调解服务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作用。

    受疫情等客观情况的影响,当地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如按照传统的审理方式,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法院无法组织调解,将在确定当事人地址后,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裁判。此种审理方式无法实现简单案件简易处理的繁简分流制度机制,耗费审判资源,延长审理期限,更不利于案结事了。当今社会,微信已成为普遍使用的通讯方式,方便快捷,能够视频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性,亦能建立微信群,双方能够同时、及时、充分的发表意见。微信也具有给付功能,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后,具有当即履行意愿时,也可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完成交付,能够即时结案,实现简案快审、快结,充分发挥调解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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