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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请转告以下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发布时间:2022-05-18 11:14:54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邹南南: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28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讷河市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9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131015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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