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请转告以下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发布时间:2022-11-01 19:13:24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忠华: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6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1984558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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