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信访平台 党建专栏 预决算公开 法治中国行 党史教育 教育整顿

 

【公告】请转告以下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发布时间:2022-11-11 16:11:27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景彪: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6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敖金光: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6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孟英和: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6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军: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6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田清林: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28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与刘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8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史东林: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7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学俭: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6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春海: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7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浩: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6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