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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请转告以下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发布时间:2022-11-22 19:04:54


    公 告

    杜亚军: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6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利: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6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铁军: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7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贵林: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6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绍清: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6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高洪伟: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6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宝玉: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6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谭守存: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6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伦: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恢6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1362450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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