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请转告以下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发布时间:2022-11-24 16:37:3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健: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281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邹发雨申请执行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黑0281执20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2)黑0281执20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健名下所有的银行卡和网络资金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张建华
联系电话:131015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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