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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法跑在前•为民办事年|打击非法捕捞 守护绿水青山—讷河市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2-12-28 19:08:37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讷河市人民法院坚决贯彻

    党的二十大报告

    关于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

    以实际行动

    为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讷河

    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

    2022年5月17日至6月7日期间,被告人由某某、景某某明知是禁渔期,仍以获利为目的使用网眼对角线长度为0.8厘米的“地猫”,在嫩江流域学田镇大架子山江段捕捞水产品,共计捕捞水产品964.2斤。期间,被告人由某某、景某某将其中565.2斤水产品分12次销售给夏某某,获利人民币3308元,将294斤“黄瓜香”鱼分三次销售给李某秋,获利人民币1764元。

    2022年11月16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芳芳、民事审判一庭庭长郭海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张颖和四名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由某某、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讷河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后,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的首宗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庭审中邀请了人大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庭审旁听。

    真诚忏悔 对“非法捕捞”坚决说不

    近期,讷河市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宣判。判决二被告人由某某、景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依法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07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二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56 397.2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认识到其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对自己在禁渔期非法捕捞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给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服从法院判决,并主动缴纳了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直接损失、生态损害补偿费用、生态繁殖损害等费用。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二被告人捕鱼的河段属嫩江流域,从生态环境保护而言,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造成水域野生渔业资源的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嫩江流域渔业资源丰富,对其生态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实行禁渔措施是我国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二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嫩江流域学田段渔业资源,影响了鱼类的正常生长和繁殖。破坏了嫩江水生生物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承担了生态环境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相关法律规定,远离非法捕捞,做好生态环境守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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