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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请转告以下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发布时间:2023-12-04 19:25:19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长海、内蒙古海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2022)黑0281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讷河市利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周长海、内蒙古海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黑0281执11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电话:18946237401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内蒙古海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海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2022)黑0281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讷河市鑫隆勃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内蒙古海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海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黑0281执15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电话:18946237401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秀勇、讷河市汇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028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讷河市利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孙秀勇、讷河市汇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黑0281执13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电话:18946237401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秀勇:

    本院依据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 0281 民初8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杜青峰与孙秀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黑0281执12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 0281 民初8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电话:1894623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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