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讷河市红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5月14日裁定受理讷河市红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依法指定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讷河市红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讷河市红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喜庆路南部万小区广场8号楼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崔霖源,联系电话:13284026820)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讷河市红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7月12日9时00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线上通过腾讯会议(会议号:158460288),线下在讷河市人民法院二楼2026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讷河市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