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丧偶男王某与离异女李某二人于199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结婚前王某名下有80平方米房屋一处,结婚后二人始终在该房屋居住。结婚几年后,李某因为王某年龄较大,担心王某死亡后其生活无法保障,便要求王某把房屋产权变更到其名下,王某亦表示同意。2003年5月,双方共同到房管机关,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到李某名下,在产权档案中未体现产权转移的原因。2012年4月,李某突发疾病死亡。现李某的子女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母李某名下的房屋,而李某则认为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断然拒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是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产权已经过户到李某的名下,但因过户时约定不明确,且没有协议,故该房屋仍然还是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某的子女无权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是一种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且已经登记过户,故该房屋应属于某女的个人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自愿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妻子李某名下,是认可将该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房屋在过户到李某名下后,即为夫妻共同所有。李某死亡后,应先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再由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正确处理这起案件,我们首先要分析王某将房屋产权自愿变更到李某名下的行为的性质,因房屋档案中未记载产权转移是基于买卖、赠与还是其他原因关系,故应当认定产权移转为夫妻之间自愿转移房屋财产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李某在房屋产权变更到其名下后,李某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因系李某与王某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在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应为王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毋庸置疑。
三、就本案而言,房屋既然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李某死亡后,房屋应当将先进行分割,将其中二分之一归为王某的个人财产,其余二分之一作为李某的遗产,由合法继承人参与继承。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