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5-09-14 15:27:23
公 告
关于我院1984年2月20日作出的(84)刑字第25号形事判决书,以姜维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经重审,我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书,纠正了原来错误的判决,宣判姜维发无罪,并对姜维发依法予以国家赔偿。为进一步抚慰对姜维发造成的精神损害,现我院公告,公开为姜维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其赔礼道歉。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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