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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鱼与人起争执 致人轻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6-01-12 10:44:06


    被告人常某因打鱼下网一事与人发生争吵,继而对他人棍棒相加,结果致人轻伤,日前,抚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9月25日,在抚远县乌苏镇一滩地上,抚秋渔336号渔船上的被告人常某与抚秋渔331号渔船上的被害人陈某因为打鱼下网一事发生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打斗。常某手持自己渔船上的撑杆子将陈某右臂打伤。经鉴定,被告人陈某右尺骨远端骨折、轻度闭合颅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常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文章出处:黑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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