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21 15:08:37
张立国:
本院依法受理陈佩芳申请执行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民初536号判决书一案,由于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所有的坐落于讷河市慧通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面积为84.10平方米房屋(讷房权证讷房字第2011006976、2011006977号),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公告期满10日内向讷河市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
黑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1日
文章出处:执行局
〖关闭窗口〗